欢迎来到珠海佳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登陆|注册

企业要放心 必然找佳兴

专注中小企业财税、法务、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

全国咨询热线: 13075661438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全国咨询热线:

联系人:杨经理

电话:13075661438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敬业路200号4栋2单元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 区8楼802室

提醒 | 28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附链接)
2020-11-19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通常分为两类: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其中增值税发票又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具有抵扣功能(部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旅客运输客票也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开具时有所限制,纳税人在发生特定业务或者向特定购买对象开票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一起来看看究竟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吧。


第一种情况:与个人有关不得开具(4项)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二种情况: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得开具(2项)

1.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三种情况:特殊的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14项)

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7.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9.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1.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2.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3.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第四种情况:销售特殊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5.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第五种情况:纳税人因管理不规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项)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注佳兴财务公众号,获取更多最新税局信息,最新补贴信息,公司最新活动优惠,实用创业税收信息。微信图片_20201119140139.jpg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敬业路200号4栋2单元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 区8楼802室

电话:13075661438

©珠海佳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18412号技术支持:速骏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