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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新印花税法,将交人大审议:取消税目、降低税率,另有一项重大改变!
2021-01-11

2021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以下简称“新税法”).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那么,新印花税法有哪些改变呢?

一、部分税目税率改变

(一)承揽合同,由原来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二)运输合同(包括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由原来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三)整合了“建设工程合同”

原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万分之五;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万分之三。

新税法:

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万分之三

(四)取消许可证照、其他账簿(即:仅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征税,其他不再征收)税目

另外,“新税法”对于原先“暂行条例”未有,但在其他文件已经明确的部分规定(例如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万分之零点五税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实际税负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等),一并纳入“新税法”。由于这部分内部与现行文件相比并无太大改变,本文不再展开详述。

二、关于计税依据

(一)增值税是否作为计税依据

“新税法”明确,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注:之前对此一直未有明确文件,虽然有过相关答复且许多地方如此掌握,但毕竟缺乏权威依据;此次税法明确于此。

(二)关于凭证未列明金额处理

原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新税法”: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1、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2、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三、明确纳税期限

原条例:“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注:原先印花税主要采取贴花完税制度,纳税人事先买花,自可随时贴花。现在印花税主要也是定期申报纳税制度;设若甲乙双方谈判至晚(这很正常,谈完吃饭),难道也要当晚去税务机关纳税?人家也不上班啊。

新税法: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四、明确纳税地点

原条例对于印花税纳税地点规定不甚明确。

新税法规定: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五、一项重大改变:多缴可退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新税法”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注:至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新税法)”本属合理之事,新、旧(旧条例: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无变,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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